【未成年保护】共建文明校园,阳光伴我成长——预防校园欺凌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东莞市清溪镇第一小学 2026-03-20 16:56
是以较明显、直接的方式进行的欺凌,包括身体上的和言语上的。
任何形式的欺凌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因为欺凌不但对“受伤者”造成伤害,而且对“欺凌者”和“旁观者”同样造成伤害。“欺凌者”由于长期欺负别人,内心得到极大满足,以自我中心,对同学缺少同情心。而“旁观者”会因为帮不到受害者而感到内疚、不安,甚至惶恐。
受欺凌的学生通常在身体上和心灵上受到双重创伤,并且容易留下阴影,长期难以平复。同时“校园欺凌”也会影响到学校的整体纪律和风气。
是否有力量上的不对等性:欺凌是绝对强势者对于无抵抗力的弱势者的单方面压迫,正常打闹的双方力量常常是基本平衡的。
是否存在时间上的持续性:欺凌常有预见性和持续性,可能持续数个月、一年,未加干预时甚至是长期性的;而孩子们的打闹多非蓄意,且很快结束。
校园欺凌不局限于肢体上的冲突,还包括言语侵犯、孤立和冷暴力、网络上的欺凌等形式。
肢体欺凌:推撞、拳打脚踢以及抢夺财物等,是容易察觉欺凌形式。
社交欺凌:孤立、杯葛以及令其身边没有朋友等,是不容易察觉的欺凌形式。
网络欺凌:在网络发表对受害者不利的网络言论、曝光隐私以及对受害者的照片进行恶搞等,是容易察觉欺凌形式。
言语欺凌:嘲笑讽刺(阴阳怪气)。起带有侮辱性的外号,或使用羞辱性的话语。散播关于他人的谣言。威胁 、恐吓、强迫他人做他不想做的事情。敲诈勒索,非法侵占他人的个人财物。
行为上:故意忽视或孤立,在群体中把你当透明人,或在他人试图与你交流时不停地打断,集结他人一起排挤孤立你。
暴力行为、肢体攻击:这是校园欺凌最常见的形式,却常常被误认为是“小孩子正常的打打闹闹”。
尽可能拖延时间,争取有机会求救,可采用异常动作引起周围人注意。
远离无人监管的地带,在校内外尽量结伴而行,避免单独一人行走。
一定要以自身安全为先,冷静判断危险性,尽可能拖延或先满足其要求,事后再向老师或家长报告。注意不要去激怒对方;不要向一群欺凌者挑战;发现欺凌者有凶器,应立即远离并告诉最近的大人。
不要害怕或觉得告诉老师或家长是懦弱的表现,就像遇到坏人要报警一样,遭遇校园欺凌也要报告给大人,不要自己承受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
在学校多参加集体活动,多结交朋友,开发兴趣的同时收获友谊,还能保护自己。
如果看到了欺凌事件,想办法去帮助受欺凌者,或者报告给老师。
不携带较多的钱和手机等贵重物品,不公开显露自己的财物。
前往厕所、楼道拐角或者学校附近巷子等校园欺凌多发地时尽量结伴而行。
与同学友好相处,宽容、理性、平和解决矛盾,不采用过激方式。
提升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平时加强身体素质训练,以便在危险的时刻进行自保。
故意殴打他人、暴力侮辱他人、暴力索取他人财物、故意非法伤害他人的行为有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强制侮辱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
拒绝当事不关己的旁观者,适当对被欺凌者表达同情和关心。
校园霸凌行为的实施者一般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霸凌者是未成年人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霸凌者是成年人,其责任由本人承担。
在言语上:随意损毁他人财产的、起带有侮辱性的外号或使用羞辱性话语的、散播关于他人的谣言的、恶意暴露他人隐私的等行为,而这些行为可能构成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在行为上:如果在校园霸凌行为中有暴力袭击、肢体攻击,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构成侵犯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在校园霸凌行为中,除了民事赔偿责任外,如果是以殴打、虐待等暴力方式实施的,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霸凌者应当受到治安处罚。
如: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等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行为后果、危害程度等情节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的治安处罚。
对于在校园霸凌实施的严重的暴力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应当承担不同程度的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分为总则、预防犯罪的教育、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重新犯罪的预防、法律责任和附则。
来源:卢氏司法局
- 关键词:欺凌,校园欺凌,刑事责任,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旁观者,伤害,欺凌形式,文明校园,受害者
点击开启小窗播放
微信方法